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8年度,346號
NTEV,108,埔小,346,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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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34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安 
      黃正煌 
      張嘉珊 
被   告 游月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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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