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8年度,104號
PKEV,108,港簡,104,202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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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吳棋笙 
被   告 陳國禎 


      陳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 關於「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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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