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9號
原 告 林再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瑀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