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6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小桂 住彰化縣○○鎮地○○巷00○0號
居彰化縣○○鄉○○路○段000○000號
一樓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民國10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4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865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0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330
,000元+原告就給付租金聲明勝訴金額573,483元=903,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