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8年度,3537號
TPPP,108,澄,3537,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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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澄字第3537號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謝公秉  花蓮縣政府前簡任秘書 
被付懲戒人 林金虎  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被付懲戒人 黃微鈞  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科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公秉記過貳次,併罰款新臺幣拾萬元。
林金虎月俸百分之拾,期間壹年。
黃微鈞記過壹次,併罰款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謝公秉 花蓮縣政府機要秘書,簡任第10職等
林金虎 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比照簡任第12職等 黃微鈞 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科長,薦任第9職 等
貳、案由:
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 金虎及科長黃微鈞於106年、107年間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 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等採購案計25件,採限制性招標 ,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 文稿撰擬、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媒體記者新臺幣(下同) 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 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侵 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 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 性行銷之危害,形同收買媒體記者,有違憲法第11條規定保 障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所具形成公意,監督政府,以維 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意旨,違失情節,核屬重大,嚴 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 虎及科長黃微鈞辦理該25件採購招標案,作業草率,未就擬 蒐集建立之素材主題予以具體指明或特別指定,肇致個別廠 商履約結果頗多影片素材之施政主題內容相同或類似,造成 公帑浪費,且該25件採購招標案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等 相關法令規定,於決標之日起30日內將採購案決標資料傳送 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遲至107年10 月15日及16日始分別辦理彙送,違失情節,核屬重大,嚴重



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又該25件採購招標案驗收作業 草率,有部分媒體記者履約文章未符採購契約規定之每篇 1,500-2,000字、每部影片長度需10分鐘以上之時間等情形 ,該府行政暨研考處仍予驗收通過並付款結案,處長林金虎 及科長黃微鈞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謝公秉副秘書長(機要人員任用,兼任任務編組之 副秘書長,下稱副秘書長,任職自104年3月6日至107年9月 12日,附件1,第1頁至第26頁)、林金虎處長(自104年3月 6日至107年9月12日任現職,107年12月25日再任現職迄今, 附件1,第1頁至第26頁)、黃微鈞科長(自106年9月13日任 現職迄今,附件1,第1頁至第26頁)於106年、107年間辦理 「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等採購案計25 件之違失事實及證據如下:
一、被彈劾人謝公秉副秘書長於106年9月間指示被彈劾人黃微鈞 科長掌握輿情。黃微鈞科長報經被彈劾人林金虎處長同意後 ,自106年10月起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 集建立採購案」,迄107年1月止,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 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計 25件採購招標案,給予每位媒體記者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 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 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 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 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其危害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 買媒體記者,有違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所具形成公意,監督政府,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 意旨,違失情節,核屬重大:
(一)按新聞媒體為獨立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立法、司法及行政三 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補充人民監督政府之不足,擔任監督 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及功能,並為不可或 缺的憲政制度之一環。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 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歷年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613 號、第678號、第689號等號解釋憲法規定保障言論自由的目 的,在於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 利,並進一步形成公意,以監督各級政府及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針對新聞媒體監督政府 機關的公共性及其制度性保障,第613號解釋稱:「憲法第 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 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 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



與平臺,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 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 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 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 ,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 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 ,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 之平臺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又司法院 第689號解釋進一步指稱:「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 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 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 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 、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 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 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 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因此,民主法治國家除應確保包括新聞自由在內之言論 自由不受侵害外,亦應積極建立專業獨立新聞媒體應有之中 立、客觀及可信度之機制,以有效監督政府機關,健全民主 政治之根基。
(二)為確保新聞媒體應有之中立、客觀及可信度等獨立自主的專 業,不受政府機關等公部門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等相關 法令規定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政策 宣導,避免新聞媒體為政府機關所利用,成為政府機關之傳 聲筒或代言人。花蓮縣政府106年及107年間辦理「縣政宣導 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計25件媒體記者個 人之採購招標案,嚴重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 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 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預算 法等法令禁止政府機關團體置入性行銷之規定如下:1、預算法100年1月26日增訂第62條之1規定:「基於行政中立 、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 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 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 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2、廣播電視法於105年1月26日增訂第34條之1規定:「廣播、 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 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



短片及廣告,亦同。」
3、衛星廣播電視法105年1月6日修正第31條第1項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 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 廣告。
(2)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 告。
(3)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4)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 息之節目。
4、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第1項立法理由並指稱:(1)參酌美國政府審計局(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綜合撥款法針對禁止政府從事宣傳之相關規範:<1>禁止政府機關基於擴大自己權力而進行宣傳。<2>宣傳內容禁止煽動或誘發人民向國會議員施壓,致影響國會 對於法案之審查。
<3>禁止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作宣傳。
<4>禁止政府採取隱性宣傳(covert propaganda)、散布或傳 播訊息。
(2)增訂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明定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 性行銷之節目,亦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 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即禁止政府從事隱性宣傳。 按專業獨立之新聞報導節目是健全民主政治之根基,近年來 電視臺在新聞報導中為置入性行銷,觀眾在未有明顯區辨之 收視情境下,極可能受到置入性行銷影響,且易影響新聞應 有之中立、客觀及可信度等。
5、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發布實施「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 行注意事項」之前言即明確宣示:「為增進民眾瞭解政府重 大施政議題,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把政策內容透過各項宣導 方式清楚傳達,惟政府機關進行文宣規劃及執行時必須嚴格 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並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宣導不 得以下列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1)政府機關採購平面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 首長自我宣傳及相關業配新聞等項目。
(2)政府機關採購電子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 新聞出機、跑馬訊息、新聞節目配合等項目。
(3)政府機關政策宣傳採購,不得要求業配新聞報導。(4)其他含有政治目的之置入性行銷。
(三)另相關媒體業者為確保其從業人員遵守新聞專業倫理規範,



以維護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新聞媒體應有之中立、客觀及可信 度,亦訂定相關自律規範。公視基金會即訂定「公廣集團新 聞專業倫理規範」、「職務倫理守則」及「節目製播準則」 等規範,揭櫫其基本價值,強調該會係屬於全體國民,不為 政府或政黨服務。相關規範如下(附件2,第28頁至第35頁 ):
1、「公廣集團新聞專業倫理規範」前言即宣示:「公廣集團新 聞編採人員秉持正確、公正之基本立場,竭盡一切可能探求 真相,並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為促進理性之公民 社會而努力。編採人員並誓言,獨立之報導、評論,不受任 何勢力左右。絕不以新聞自由為名,蓄意侵犯個人人權,並 願扮演守望者角色,堅持守候臺灣的新聞專業環境。」2、有關新聞編採人員專業操守,「公廣集團新聞專業倫理規範 」並規定:「拒絕市價一千元以上之禮物饋贈,若屬有價票 券及金錢,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不可藉由新聞媒體身分牟取 私人利益,亦應避免兼職、與涉入政治。凡牽涉私人利益之 贈予性活動,如免費旅遊、住宿招待等,應報請新聞部主管 事先核准。新聞工作者若參與公共事務,不得影響報導之公 正性,如有利益衝突,應主動向主管要求迴避。個人在公廣 集團之外就公共議題發言,應清楚聲明僅代表個人身分。」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訂定 之「節目製播準則」則規定:
(1)參與新聞及新聞性節目製播之同仁,包括幕前及幕後的編輯 、製播團隊及管理階層,若其外部活動,足以引發外界對公 視基金會之誠信及公正、獨立超然之立場,產生質疑或造成 負面影響,即構成利益衝突。利益衝突原則對所有新聞部相 關工作人員一體適用。
(2)不應存有任何不當外部利益,導致其為公視基金會所製播之 新聞及新聞相關內容之誠信、公正、客觀受到損害。(3)新聞相關工作人員接受招待與餽贈,皆可使人對公視基金會 之公信力及獨立性產生質疑或造成影響。
(4)公視基金會尊重員工身為公民的公共參與以及私人生活的各 項權利,惟參與外界事務,不得影響公視基金會及所參與製 播節目之公信力及獨立性;若有利益衝突,應主動向主管回 報或要求迴避。
(四)查花蓮縣政府以推展各項建設、觀光產業、有機農業、原鄉 部落、社會福利、教育政策及文化藝術等,計畫委託專業記 者進行政策文稿撰擬、照片、影片蒐集,建立完善縣政宣導 素材資料庫,做為爾後推動及宣導縣政資源等為由,辦理「 縣政宣導素材資料蒐集建立」,估計約需318萬元,由該府



行政暨研考處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 經費之規定,於106年9月30日簽呈動支第二預備金,經會主 計處及財政處意見後,顏新章秘書長、傅崐萁縣長(乙章) 於同年10月2日核可。(附件3,第36頁至第41頁)嗣花蓮縣 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於106年10月6日簽呈「106年縣政宣導平 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同年10月11日及同年11月 1日分別簽辦「106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 案」,嗣於107年1月2日再簽辦「107年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 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及107年1月2日「107年縣政宣導影片 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計25件,其中106年度14件之 決標金額合計236萬3,300元,107年度11件之決標金額合計 310萬3,000元,驗收結算金額合計546萬6,300元。花蓮縣政 府宣導素材相關採購案件明細表如下(附件4,第42頁至第 102頁):
┌─┬─────┬───┬───┬───┬───┬───┐
│項│採購案名 │預算金│決標金│決標日│得標廠│結算金│
│次│ │額(元│額(元│期 │商(所│額(元│
│ │ │) │) │ │屬單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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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縣政│15萬元│14萬7 │106- │黃宣寓│14萬7 │
│ │宣導平面素│ │千元 │10-25 │(花蓮│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電子報│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2 │106 年縣政│15萬元│14萬 │106- │徐庭揚│14萬 │
│ │宣導平面素│ │ │10-25 │(聯合│ │
│ │材資料庫蒐│ │ │ │報) │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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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 年縣政│15萬元│14萬 │106- │田德財│14萬 │
│ │宣導平面素│ │8,500 │11-1 │(更生│8,500 │
│ │材資料庫蒐│ │元 │ │日報)│元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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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吳政諺│17萬 │
│ │宣導影片素│ │6千元 │10-31 │(民視│6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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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胡俊彥│17萬 │
│ │宣導影片素│ │6千元 │10-31 │(洄瀾│6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電視)│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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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陳俊宏│17萬 │
│ │宣導影片素│ │5千元 │10-31 │(三立│5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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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曾萬昌│17萬 │
│ │宣導影片素│ │5千元 │10-31 │(大都│5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會攝影│ │
│ │集建立採購│ │ │ │工作室│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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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蕭可正│17萬 │
│ │宣導影片素│ │6千元 │11-1 │(東森│6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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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廖威凌│17萬 │
│ │宣導影片素│ │6千元 │11-1 │(中天│6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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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洪本翹│17萬 │
│ │宣導影片素│ │3千元 │11-1 │(年代│3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壹電視│ │
│ │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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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吳采勳│17萬 │
│ │宣導影片素│ │5,800 │11-2 │(中天│5,800 │
│ │材資料庫蒐│ │元 │ │新聞)│元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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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張國興│17萬 │
│ │宣導影片素│ │5千元 │11-2 │(客家│5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電視新│ │
│ │集建立採購│ │ │ │聞) │ │
│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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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鄭志貴│17萬 │
│ │宣導影片素│ │4千元 │11-6 │(原住│4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民電視│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14│106 年縣政│18萬元│17萬 │106- │吳采鴻│17萬 │
│ │宣導影片素│ │6千元 │11-15 │(臺視│6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15│107 年縣政│29萬 │28萬元│107- │何國豐│28萬 │
│ │宣導平面素│4千元 │ │1-11 │(更生│ │
│ │材資料庫蒐│ │ │ │日報)│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16│107 年縣政│29萬 │28萬元│107- │吳政諺│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 │1-15 │(民視│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17│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胡俊彥│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2千元 │1-18 │(洄瀾│2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電視)│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18│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陳俊宏│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2千元 │1-18 │(三立│2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19│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吳采鴻│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2千元 │1-18 │(臺視│2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20│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蕭可正│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2千元 │1-18 │(東森│2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21│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曾萬昌│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3千元 │1-19 │(大都│3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會攝影│ │
│ │集建立採購│ │ │ │工作室│ │
│ │案 │ │ │ │) │ │
├─┼─────┼───┼───┼───┼───┼───┤
│22│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吳采勳│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3千元 │1-19 │(中天│3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23│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張國興│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3千元 │1-23 │(客家│3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電視新│ │
│ │集建立採購│ │ │ │聞) │ │
│ │案 │ │ │ │ │ │
├─┼─────┼───┼───┼───┼───┼───┤
│24│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廖威凌│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3千元 │1-23 │(中天│3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新聞)│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25│107 年縣政│29萬 │28萬 │107- │鄭志貴│28萬 │
│ │宣導影片素│4千元 │3千元 │1-23 │(原住│3千元 │
│ │材資料庫蒐│ │ │ │民電視│ │
│ │集建立採購│ │ │ │) │ │
│ │案 │ │ │ │ │ │
├─┴─────┼───┴───┴───┴───┴───┤
│合計 │ 546萬6,300元 │
└───────┴───────────────────┘
備註:⒈本表錄自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08年2月20日審核 通知。
⒉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配合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需 要,已將該等25件採購案相關資料正本送交該署,本表 係依據該府提供相關資料影本及調閱採購核銷憑證彙整 。另本表(所屬單位)欄位資料係依據該府採購案卷相 關文件登載;及本表所稱得標廠商為各該採購案得標之 自然人。
⒊花蓮縣政府辦理本表項次編號4至13之10件影片素材採 購案,係於106年10月25日簽辦,至編號14之影片素材 採購案,則係另於106年11月10日簽辦。(五)嗣因媒體自107年12月17日起陸續報導「花蓮縣府詭怪標案 曝光」等,並刊載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邀約記者提 供輿情之談話錄音譯文,致與花蓮縣政府簽約之媒體記者紛 紛自行辭職或被解職。本院詢問謝公秉時當場播放精鏡傳媒 公司提供鏡週刊登載謝公秉與記者談話影音光碟,謝公秉於 談話中表示:「你就一個月給他寫一篇輿情的那個,直接交 給我,啊那個費用,總是你要東採訪西採訪有一些的費用、 基本的費用啦,看是5萬塊,那我就叫林處長(按:時任花 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長林金虎)直接就提領給你,只有, 只有你知、我知,還有處長。……明年是卸任的一年(按: 傅崐萁縣長107年12月卸任)……也是可能他太太(按:時 任立法委員,現任花蓮縣長徐榛蔚)如果獲提名以後,選舉 的一年,本來就比較複雜、比較繁忙,地方的情勢也瞬息萬 變,我們需要很精準的去了解跟掌握。……我不是要你去做 ,好像去做spy,如實反映。不是要你去做抓耙子,也不是 要你去探聽消息,以你的職業倫理道德,你也不會去做。」



(附件5,第103頁),謝公秉當場確認上開談話內容係其與 媒體記者談話無誤(附件6,第104頁至第111頁)。(六)與花蓮縣政府簽約之媒體記者於事發後,紛紛自行辭職,或 被解聘免職: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復本院說明涉案電視記者所屬媒體處 置情形如下(附件7,第112頁至第115頁):┌──────┬───────┬──────────┐
│涉案電視記者│所屬電視媒體 │處置情形 │
├──────┼───────┼──────────┤
吳采鴻 │臺視 │記者已自行離職。 │
├──────┼───────┼──────────┤
吳采勳 │中視 │記者已自行離職。 │
├──────┼───────┼──────────┤
│吳政諺 │民視 │記過並免記者職。 │
├──────┼───────┼──────────┤
張國興 │客家電視臺 │記者已自行離職。 │
├──────┼───────┼──────────┤
鄭志貴 │原住民族電視臺│記者已自行離職。 │
│ │ │ │
│ │ │ │
├──────┼───────┼──────────┤
洪本翹 │壹電視 │記者已自行離職。 │
├──────┼───────┼──────────┤
胡俊彥 │年代 │案涉人員非現職員工。│
│ │ │ │
├──────┼───────┼──────────┤
│蕭可正 │東森 │記者已自行離職。 │
├──────┼───────┼──────────┤
│廖威凌 │中天 │記者遭免職。 │
├──────┼───────┼──────────┤
│陳俊宏 │三立 │記者遭免職。 │
├──────┼───────┼──────────┤
李汪勝 │聯利媒體 │記者遭免職。 │
└──────┴───────┴──────────┘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
2、公視基金會函復本院說明,所屬客家電視臺花蓮駐地記者張 國興涉花蓮縣府輿情採購案而請辭記者職務經過(附件8, 第116頁至第117頁):
(1)107年12月12日晚間客家電視臺新聞部經理知悉此事,立即 連繫花蓮駐地記者張國興了解本案始末,並要求張國興提出



書面報告。
(2)107年12月13日接獲張國興書面報告,臺長召開緊急會議與 一級主管討論,並向總經理報告此事,並於當天傍晚於網站 發布客家電視臺聲明:
<1>針對本臺駐花蓮地方記者涉參與花蓮縣政府採購標案,本臺 從未指派或授權該同仁參與任何政府機關之採購標案,本臺 事前並不知情。
<2>本臺知悉後,立即向該同仁了解事件始末,亦告知本事件嗣 後調查如確有違反新聞操守之情事,即依員工工作規則等規 範辦理。
<3>身為公共媒體,本臺一向服膺媒體自律精神,以獨立自主、 客觀公正自我要求,並將此一意志,貫徹至每一位同仁。本 臺持勿枉勿縱之態度面對,懇請社會各界持續指教。<4> 107年12月14日張國興自承有所違失,並於當日晚間請辭記 者職務,以示負責。
(3)客家電視臺於108年1月24日召集所有駐地記者回到臺內召開 新聞部大會,再次說明本會針對媒體操守與新聞倫理的所有 規範,並要求同仁務必切實遵守,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 。
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亦函復表示,原住民電視 臺花蓮駐地記者鄭志貴承包花蓮縣政宣導的標案,的確觸犯 了利益迴避原則(附件9,第118頁至第129頁):(1)鄭志貴於2018年12月19日個人自行提出辭呈,基金會本於勿 枉勿縱處理,有鑑於鄭志貴所涉事件牴觸利益迴避情節重大 且嚴重違反新聞製播倫理,准予請辭
(2)為此案件,該會持續加強提醒及教育臺內員工不限於記者, 要嚴守該會節目製播準則、新聞部自律公約、工作規則等禁 止規範。尤其在自我品格要求上,要力求公正、公義及自律 ,以維護原視新聞的專業公信力。
(七)有關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07年間以建立縣政宣導素材資料 庫,做為爾後推動及宣導縣政資源等為由,辦理「縣政宣導 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分別與14家媒體 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文稿撰擬、照片及 影片,計25件採購招標案之緣起,本院詢問花蓮縣前縣長傅 崐萁表示,謝公秉簡任機要秘書兼任副秘書長,負責媒體 及行政研考。其已忘記106年、107年之「媒體採購案」是否 有交代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負責(附件10,第130頁至 第135頁),該府相關業務主管人員亦稱,前副秘書長謝公 秉負責媒體事務,本件媒體記者採購案係謝公秉交辦:1、花蓮縣政府秘書長顏新章表示,之前傅縣長並不曾跟我提過



這件事,我第一次接觸到這個案子,就是行政暨研考處層層 簽上來的公文;上面的乙章是我蓋的,我看上面已經有主計 、會計、採購、法務層層核章,上面並沒有反對意見,且因 為媒體業務是由謝公秉副秘書長直接負責的,我看看沒有問 題,就核章了。基本上,傅縣長並不會直接批示公文,都是 授權我們辦理審核。媒體不是我負責,我不會去碰這塊。本 案有些公文是林處長親自持送;原本謝公秉在106年的標案 簽呈上並沒有核章,因此要求謝公秉要簽章,所以,之後 107年的兩個公文,謝公秉才會在上面簽字等語。(附件11 ,第136至第138頁)
2、被彈劾人謝公秉表示,本院當場播放精鏡傳媒公司提供鏡週 刊登載謝公秉與記者談話影音光碟譯文內容確係其與記者談 話。謝公秉並稱,其自2000年到2007年擔任宋先生(前省長 宋楚瑜)發言人,發現他對於各地輿情掌握相當深入。在每 個地方都有民間友人,因此建議傅崐萁縣長要掌握輿情,瞭 解有哪些施政盲點:「2017年年底,傅縣長在遠見雜誌都是 五星縣長,他考量在任內都是五星有點困難,就提及宋先生 的例子說,我來想想辦法,就找新聞科黃微鈞科長來想辦法 說,縣長想要保持五星級縣長,有哪些施政盲點,要掌握輿 情。傅縣長跟我聊,我就交辦給科長。就是為了掌握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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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