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79號
原 告 笙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拓普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靝琛
被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叁佰肆
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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