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79號
NHEV,109,湖簡,179,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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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79號
原   告  笙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拓普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靝琛  
被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叁佰肆
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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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