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郭振綱
被 告 陳玉珍即朱鉅鈞之繼承人
被 告 朱漪菱即朱鉅鈞之繼承人
被 告 朱炳昇即朱鉅鈞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珍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2樓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32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2月26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