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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08年度,2號
NHEV,108,湖訴,2,2020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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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月娥 
      王美麗 
      盧玉華 
      李張秀鳳
      莊東貴 
      李盛森 
      邱月銀 
      謝啟東 
      江峰賜 
      吳法  

      李品蓉 

      李麗子 

      黃柏皓 
      郭倍欣 

      王育修即王秋藤


      高秋燕 

      郭金雀 

      林寶玉 



兼上列18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利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花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叁萬零
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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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