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月娥 王美麗 盧玉華 李張秀鳳 莊東貴 李盛森 邱月銀 謝啟東 江峰賜 吳法 李品蓉 李麗子 黃柏皓 郭倍欣 王育修即王秋藤 高秋燕 郭金雀 林寶玉 兼上列18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利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花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叁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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