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8年度,66號
NHEV,108,湖聲,66,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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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國正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經依相對人戶 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因其行方不明,無法 送達,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影 本,其上並無郵局存證信函之文號,亦無寄發日期之戳章或 任何可資辨認之標示,是否確為已寄發之存證信函?顯非無 疑,亦無從判斷與聲請人所提出退件信封影本之關連性。聲 請人既未能提出證據以明,自不足認定相對人確有無法送達 之情事。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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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