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徐碩彬
被 告 翁萬枝
翁萬富
黃進發
黃進輝
黃鈞鋒
黃秀鑾
翁池玉器
翁文宗
翁文龍
翁文榮
翁麗卿
黃俞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債務人翁美玲與其餘被告因繼承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按附表二所示公同共有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6 條第4 項規定, 事實及理由簡略記載。
二、本件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 載,惟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其提出之繼承系 統表,並依職權調取翁興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登記案件資料、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認 原告訴之聲明所載被繼承人「翁銀來」,應為「翁興旺」之 誤繕,應予更正;另原告就訴外人翁美玲與各被告公同共有 系爭不動產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之計算,應更正如附表二所 示,併此敘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84號支 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翁興旺、翁黃梅、翁慶三、翁銀來
之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1、94、160、184、196、 220頁),且經本院調取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新北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06年度汐地字第116240號登記案件(見 本院卷第84至100頁)查閱無訛,應堪信實。原告主張其債 務人翁美玲怠於行使其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其未能執行 求償,其為保全債權,有代位債務人翁美玲請求被告就系爭 不動產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又原告請求代位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80條之1,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由原告(代位 翁美玲)與被告各依其公同共有比例負擔,較為公允,即本 件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號│ │ │
├─┼──────────────────┼────┤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280 │
├─┼──────────────────┼────┤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3 │
├─┼──────────────────┼────┤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168 │
├─┼──────────────────┼────┤
│4 │基隆市○○區○○段○○○○段00 地號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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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 姓名 │應繼分或公同共有比例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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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翁萬枝 │1/6 +1/6 ×1/4 +(1/6 │繼承翁興旺之遺產(即系爭不動產│
│ │ │+1/6 ×1/4 ) ×1/3 = │1/6 )、繼承翁黃梅之遺產(即系│
│ │ │20/72 =5/18 │爭不動產1/24)、繼承翁慶三之遺│
│ │ │ │產(即系爭不動產1/72) │
├─┼────┼────────────┼───────────────┤
│2 │翁萬富 │1/6 +1/6 ×1/4 +(1/6 │同上 │
│ │ │+1/6 ×1/4 ) ×1/3 = │ │
│ │ │20/72 =5/18 │ │
├─┼────┼────────────┼───────────────┤
│3 │黃進發 │1/6 ×1/5=1/30 │代位翁興旺與前配偶所生長子黃萬│
│ │ │ │浩繼承翁興旺之遺產 │
├─┼────┼────────────┼───────────────┤
│4 │黃進輝 │1/6 ×1/5 =1/30 │同上 │
├─┼────┼────────────┼───────────────┤
│5 │黃秀鑾 │1/6 ×1/5 =1/30 │同上 │
├─┼────┼────────────┼───────────────┤
│6 │黃鈞鋒 │1/6 ×1/5 =1/30 │同上 │
├─┼────┼────────────┼───────────────┤
│7 │黃俞心 │1/6 ×1/5 =1/30 │同上 │
├─┼────┼────────────┼───────────────┤
│8 │翁池玉器│〔1/6 +1/6 ×1/4 +( │繼承翁銀來之遺產 │
│ │ │1/6 +1/6 ×1/4 )×1/3 │ │
│ │ │〕×1/6 =5/108 │ │
├─┼────┼────────────┼───────────────┤
│9 │翁文宗 │〔(1/6 +1/6 ×1/4 )+│同上 │
│ │ │(1/6 +1/6 ×1/4 )× │ │
│ │ │1/3 〕×1/6 =5/108 │ │
├─┼────┼────────────┼───────────────┤
│10│翁文龍 │〔(1/6 +1/6 ×1/4 )+│同上 │
│ │ │(1/6 +1/6 ×1/4 )× │ │
│ │ │1/3 〕×1/6 =5/108 │ │
├─┼────┼────────────┼───────────────┤
│11│翁文榮 │〔(1/6 +1/6 ×1/4 )+│同上 │
│ │ │(1/6 +1/6 ×1/4 )× │ │
│ │ │1/3 〕×1/6 =5/108 │ │
├─┼────┼────────────┼───────────────┤
│12│翁麗卿 │〔(1/6 +1/6 ×1/4 )+│同上 │
│ │ │(1/6 +1/6 ×1/4 )× │ │
│ │ │1/3 〕×1/6 =5/108 │ │
├─┼────┼────────────┼───────────────┤
│13│翁美玲 │〔(1/6 +1/6 ×1/4 )+│同上兼原告之債務人 │
│ │ │(1/6 +1/6 ×1/4 )× │ │
│ │ │1/3 〕×1/6 =5/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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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 姓名 │訴訟費用│
│號│ │負擔比例│
├─┼────┼────┤
│1 │翁萬枝 │5/18 │
├─┼────┼────┤
│2 │翁萬富 │5/18 │
├─┼────┼────┤
│3 │黃進發 │1/30 │
├─┼────┼────┤
│4 │黃進輝 │1/30 │
├─┼────┼────┤
│5 │黃秀鑾 │1/30 │
├─┼────┼────┤
│6 │黃鈞鋒 │1/30 │
├─┼────┼────┤
│7 │黃俞心 │1/30 │
├─┼────┼────┤
│8 │翁池玉器│5/108 │
├─┼────┼────┤
│9 │翁文宗 │5/108 │
├─┼────┼────┤
│10│翁文龍 │5/108 │
├─┼────┼────┤
│11│翁文榮 │5/108 │
├─┼────┼────┤
│12│翁麗卿 │5/108 │
├─┼────┼────┤
│13│原告即代│5/108 │
│ │位翁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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