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234號
CLEV,109,壢小,234,202002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被   告 謝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光復鄉,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