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451號
CLEV,108,壢簡,1451,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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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51號
原   告 賴陳熾尹
      賴秀琴 

      賴金源 
      賴秀蓮 
      賴清水 
被   告 莊季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陳熾尹賴秀琴賴金源賴秀蓮賴清水為原告賴吉富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 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吉富已於108 年9 月21日死亡,有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賴吉富死亡後,其繼承人即配偶賴陳熾尹 、子女、賴秀琴賴金源賴秀蓮賴清水均未拋棄繼承, 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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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