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51號
原 告 賴陳熾尹
賴秀琴
賴金源
賴秀蓮
賴清水
被 告 莊季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陳熾尹、賴秀琴、賴金源、賴秀蓮、賴清水為原告賴吉富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 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吉富已於108 年9 月21日死亡,有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賴吉富死亡後,其繼承人即配偶賴陳熾尹 、子女、賴秀琴、賴金源、賴秀蓮、賴清水均未拋棄繼承, 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