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玖萬
肆仟捌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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