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618號
SJEV,109,重小,618,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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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原   告 許懷箏 
法定代理人 許偉成 
      郭靜蕓 
 
原告與被告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黃遠志之最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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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