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56號
原 告 黃鵬宇
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上原告與溫皓煒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
(一)被告溫皓煒、曾耀德、譚月秀、譚月秀、許高榮、陳錦雲 、陳錦雲、張匯騰、李萍、李萍、顧星仁、石雲芳、顧進 笙、顧進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