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593號
上 訴 人 戴偉倫即找找企業社
被 上訴人 湯秉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