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09年度,29號
SJEM,109,重秩,29,2020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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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郭琬宜


被移送人 洪翌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2月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7556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琬宜洪翌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之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壹瓶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郭琬宜洪翌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月17日23時2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上格大飯店」603室。(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 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郭琬宜洪翌禎於警訊時之自白。(二)關係人林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現場蒐證照片、扣 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
(四)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扣案為證。(五)核被移送人郭琬宜洪翌禎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6條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之規定,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行為時 之年齡、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扣案之一氧化二氮(俗稱笑 氣)鋼瓶1瓶係被移送人洪翌媜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同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沒入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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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