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4號
FSEV,109,鳳補,4,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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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素月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7,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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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