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號
原 告 高議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宇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