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94號
原 告 林雪梅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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