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紀淑雅
被 告 曾禹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以108 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 日內補繳610 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 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 明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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