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990號
KSEV,108,雄補,1990,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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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正宗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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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