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被 上訴人 楊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
108 年11月1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3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 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