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162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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