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8年度,176號
KMEV,108,城簡,176,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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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76號
原   告 劉佩盈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愛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衢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孫倢羚 
      趙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裁定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撤回對被告林恩任之訴訟,故本件已 無任何一位被告之住所或營業位於金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聲請移轉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 ,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依返還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對被告等提起本件訴訟,經該院以107 年度橋簡字第936 號 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確定,而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並非專屬 管轄,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院即應受上開移轉管轄之裁定 所拘束,不得更移送於他法院。是本件聲請屬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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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