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08年度,241號
KMEV,108,城小,241,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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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城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楊惠穎 
      賴明良 
      陳漢中 
被   告 章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城小字第24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 年1 月6 日下午4 時05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日下午4 時
13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張亦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746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7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張梨香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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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