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城小字第2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羅翔
被 告 廖黃碧賢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城小字第2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109年1月13日下午4時49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陸明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7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張梨香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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