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7號原 告 李居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耿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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