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9年度,55號
FYEM,109,豐簡,55,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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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吉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32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吉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女性內衣叁件、女性內褲陸件及黑色長裙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吉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被 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其中其於民國102年間犯竊盜罪,經本 院於103年6月30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4年3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件在卷可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經本院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 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為同一,顯見被告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 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於返回社會後不能自我控管 ,足徵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本院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有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此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本案被告竊得之女性內衣3件、女性內褲6件及黑色長裙 1件,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未發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前揭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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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