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云忠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云忠與聲請人簽訂信用卡契 約後陷於給付遲延之狀態,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7,02 0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有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8279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林云忠之相關資 料後,查得相對人林云忠之被繼承人留有雲林縣○○鄉○○ 段000 地號、同段560 地號、青山段920 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800 分之10)(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林云忠因 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遭聲 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劉秀蘭 、相對人林英弘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87條、第242 條、 第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 無效,並請求相對人劉秀蘭、相對人林英弘將系爭不動產於 民國105 年1 月29日之分割協議予以撤銷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顯非調解程序所能調解及實現之事項。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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