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9年度,10號
HUEV,109,虎小,10,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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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字第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   告 許聰益即陳海寶即陳聰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 0 巷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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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