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9年度,14號
HLEV,109,花簡,14,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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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4號
原   告 林惠存 
被   告 鄭家其即鄭淑娟即鄭淑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 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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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