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左玉琴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俊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133,99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上訴
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核上
開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