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8年度,494號
HLEV,108,花簡,494,20200130,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左玉琴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俊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133,99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上訴
  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核上
  開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