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7號
KSYV,109,家救,7,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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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柯○  

非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柯○○ 


上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其以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 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委任狀、法 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為 釋明,堪認聲請人無資力;又由案情概述形式審查之結果,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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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