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林弘禹
法定代理人 林于文
聲 請 人 林弘淵
林弘嫣
上 二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于文
莊海翎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鄭和枝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