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9年度,22號
KSYV,109,司繼補,22,20200116,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林弘禹 

法定代理人 林于文 

聲 請 人 林弘淵 

      林弘嫣 

上 二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于文 

      莊海翎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鄭和枝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