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78號
KSYV,108,亡,78,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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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謝女  

失 蹤 人 楊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天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三十六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詳如主文所示)前於民 國101 年11月6 日出海釣魚,至今未歸,經其子乙○○於10 1 年11月20日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 年 ,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 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 及第15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 登記表、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 結果,經該局函覆迄今未尋獲,有該局108 年11月18日高市 警港分治字第10872418300 號函及所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查訪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出 入監資料、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皆無 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 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表、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8 年11月20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870907200 號函、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108 年11月19日健保高字第1086161756號函 等件附卷可參。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失蹤人至遲於101



年11月6 日即已失蹤,故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 年等情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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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