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訴訟代理人 薩俊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柏丞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尚未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