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3號
KSDA,109,簡,3,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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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訴訟代理人 薩俊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柏丞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尚未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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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