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黃雅琳
原 告 陳鈺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鄭羽軒、林亭如、勝威國際集團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
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
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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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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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琳 │35萬元 │3,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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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鈺芳 │35萬元 │3,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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