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9號
KSDV,109,補,99,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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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黃雅琳 

原   告 陳鈺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鄭羽軒、林亭如、勝威國際集團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
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
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黃雅琳 │35萬元             │3,750元  │
 ├────┼────────────────┼─────┤
 │陳鈺芳 │35萬元             │3,7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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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