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號
KSDV,109,補,9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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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郭貴玉 
原告與被告康洛湖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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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