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朱勇銘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蔡明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