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號
KSDV,109,補,6,202001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朱勇銘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蔡明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