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號
KSDV,109,補,55,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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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鴻順興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原告與被告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17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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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順興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