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號
KSDV,109,補,41,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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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銘毓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2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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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