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號
KSDV,109,補,40,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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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 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66,4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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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