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68號
KSDV,109,司票,168,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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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于聖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淯盛蘇芬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鄭淯盛蘇芬蘭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提
  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
  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鄭淯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芬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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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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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