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振安於民國108年3月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8910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
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16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8910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
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
民國108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
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
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8910 │ │月25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4.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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