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楊雅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楊雅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陳楊雅玲,已於民國108年8月7日死亡,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 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始向本院請求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 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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