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7號
KSDV,109,司促,817,202001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鐘月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29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9年7月1日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21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相對人於民國92年4月3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7年4月7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㈣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15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2.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影本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鐘月卿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8%   │
│  │133235元│     │月2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鐘月卿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8%  │
│  │124093元│     │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鐘月卿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3235元│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鐘月卿  │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4093元│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