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石育慈
債 務 人 石文中
債 務 人 陳美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育慈於民國97-101年間邀同債務人石文中、
陳美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359,96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
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
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
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
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106年05月16日起
轉為催收款),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
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石育慈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8年08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4,9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另債務人石文中、陳美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69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石文中、石育│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94967元 │慈、陳美旭 │7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石文中、石育│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967元 │慈、陳美旭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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