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9號
KSDV,109,司促,1789,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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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
 
債 權 人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代 理 人 宋家榮 
債 務 人 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權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暨新台幣陸萬捌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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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