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3號
KSDV,109,司促,1713,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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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謝勝合律師即柳宗榮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柳宗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
  壹佰零陸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
  連續九個月為限,㈡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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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