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謝勝合律師即柳宗榮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柳宗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
壹佰零陸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
連續九個月為限,㈡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